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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如果有贷款的 请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发布日期:2017-08-20

    本报讯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有贷款的,建议去公证处做一个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记者日前在苏州市东吴公证处采访时获知的信息。

  据公证处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这项法律条文上来理解,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很多独生子女结婚前后,父母倾毕生积蓄为其购买婚房,但在离婚率日趋升高的当下,双方父母不得不考虑一个实际的问题———万一子女离婚,其婚房便面临分割,如何保障婚前出资买房一方的利益?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婚前取得的房产始终为婚姻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但在生活中,绝大多数婚前购房都存在婚后还贷款这个问题,一旦日后夫妻关系不好走到离婚那一步的话,婚前购房很容易被拿出来“说事”,所以,公证处建议:凡是有贷款的婚前购房,有必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这样能充分保证婚前出资买房一方,尤其是其父母的利益。(来源:城市商报  邹强 丁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