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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公证遗嘱引发继承纠纷,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17-10-16

两份公证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钱丽娟和钱丽娜是姐妹关系。其中钱丽娟是钱老伯和余老太的养女,钱丽娜是亲生女。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某弄某号房屋是钱老伯和余老太共有的私房。
    1997年3月12日,钱老伯夫妻俩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杭州路房屋中属于各自名下部分均由小女儿钱丽娜继承。2001年9月21日,钱老伯再次立下遗嘱,内容为杭州路房屋中属于其名下部分由长女钱丽娟继承,并要求钱丽娟为其养老送终,而该份遗嘱也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
钱老伯和余老太先后于2001年和2007年去世。之后,钱丽娟和钱丽娜两姐妹为杭州路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4月,姐姐钱丽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钱老伯在杭州路房屋中的房产份额。
而妹妹钱丽娜则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钱老伯名下,但自己曾参与翻建,应当享有部分产权;钱老伯的第二份遗嘱附有要求姐姐养老送终的条件,由于钱丽娟没有为钱老伯养老送终,故没有资格继承钱老伯的遗产。

 

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各人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钱老伯和余老太于1997年3月12日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钱丽娜。此后,钱老伯又于2001年9月21日立下将其名下房产留给钱丽娟的遗嘱。上述遗嘱均为公证遗嘱,但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以2001年9月21日所立遗嘱的内容为准。而不动产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钱丽娜以出资翻建为由主张房屋产权,法院不予采信。
    钱老伯所立遗嘱中有要求钱丽娟为其养老送终的要求。关于养老送终,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具体内容,按照通常意义理解,可认为是对子女在其生前赡养及死后办理后事的要求,现查明钱丽娟曾为父亲钱老伯购买过轮椅,钱老伯逝世后,钱丽娟出席葬礼并为购买其父母墓穴支付部分费用,故法院认定其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
    综上,钱老伯和余老太分别将名下的房屋权利以遗嘱方式留给钱丽娜和钱丽娟继承,则两姐妹对上述房屋应享有均等的继承权。遂判决钱丽娟和钱丽娜对杭州路房屋按份共有,份额均为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