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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录音证据保全公证

发布日期:2017-10-16


成都公证处   原 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三)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法院可以采纳的证据材料之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随着录音证据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特别是经过公证的录音证据更容易获得法院的采信以来,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且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在公证业务实践中,办理这类业务的人也越来越多。
    一、录音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录音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当事人到公证处拨打电话进行录音,由公证人员现场监听,对其通话的内容出具公证书,以示通话的客观真实性,这是对视听信息所做的证据保全。通话录音一旦获得公证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或仲裁机构。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通话录音证据就是法定证据,其录音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除非另一方具有推翻该事实的证据。
    二、录音证据保全公证的应用范围
    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不论是在生活中、工作上,还是业务往来、生意谈判等,电话、微信等语音联系深入到人们交往的各个方面。但在我们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中,“口说无凭”观念深入人心,而通过电话等语音联系的这种“口说”因没有较好的载体予以固定、保存,更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无法证实,甚至某些无良之人根本就可能矢口否认,空惹不必要的纷争和烦恼。现实中,因“空口”惹出的纠纷往往发生在交往中较为信任的人之间,而这些纠纷又往往陷入无法坐实求证的窘境,因此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就变得十分必要,应用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广。
    个人应用方面,包括:个人借贷、投资;劳动争议;夫妻之间的财产、债务约定;婚姻过错方举证;口头遗嘱,财产分割;公共服务客服、投诉;电话第三方威胁、恐吓等侵权行为发生时……。必要时进行通话录音证据保全公证,使个人权利得到更大法律保障。
    企业应用方面:包括用于口头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电话通话录音;合同争议的过错责任甄别,违约责任判断电话通话录音;用于会议录音留档,销售、投诉、客服、咨询热线电话通话录音;企业销售部门,售后服务部门等重要电话通话录音;新闻媒体电话采访、取证等电话通话录音、现场录音;金融、证券、贸易交易电话通话录音等等。对这些录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避免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录音证据保全公证的实务操作
    在目前公证业务实践中,办理录音证据保全公证一般的程序是: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受理后用公证处专用录音电话拨打,公证员现场监听,然后将录音刻录成光盘,出具公证书,光盘作为公证书的组成部分。还有的就是将录音整理成文字资料出具公证书,录音刻录成光盘但不作为公证书的组成部分,而是存档备查。
    录音光盘作为证据可以较好地还原对话场景,包括对话内容、双方的语气语调,因其内容没被二次处理,真实性较强,当对方听到自己声音时反驳或质疑的可能性也较小。但录音资料也有其弊端,首先通话的当事人可能天南地北,各地方言相差较大,不一定都能听得懂。比如当事人用粤语通话,而把录音证据拿到成都的法院作为诉讼证据,法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根本听不懂粤语,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也就大打折扣了。还有就是光盘资料也不利于相关人员复制证据,法庭质证时也有一定障碍。
    文字材料则更直观,无交流障碍,便于当事人复制和法庭质证。但是相对于录音,文字资料不能准确地再现通话时的场景以及当事人的语气语调,也就不一定能准确表达对话双方的真实意思。文字资料经过了二次处理,所表述的内容也不可能做到与录音一模一样,证据的原始性受到质疑,对方的接受度和被采信度也将受到影响。
    因此,一份完备的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是既有录音光盘,又有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二者都作为公证书的必要组成部分,录音原始件留存公证处存档备查。这既可以避免单独的录音光盘或文字资料的不足,又可充分满足当事人对证据的需要。还有就是站在公证员和公证处的角度,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公证员,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查档。
    四、录音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趋向
    目前,录音证据保全公证所做的录音大都是通过偷录的方式进行,大部分也是当事人为了收集或保全证据的事后行为,一旦对方不配合或发觉被录音,就可能导致录音证据保全行为失败。这也可能是导致录音证据保全公证业务量不大的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交往的日益频繁,人们更需要在生产、生活交往的同时保存重要的通话录音,以备必要时随时提取。而这正是录音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趋势。
    随着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2012年电子证据入法的推动,目前国内陆续出现了通话录音公证服务系统和通话录音公证软件。这种新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通话录音公证模式,一般是采用数字签名和文件加密、云存储等技术,为通话时间、通话主体、呼入呼出、通话内容、通话时长等事实提供具有高度法律证明力的证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铁通杭州分公司联合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公证处以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共同推出全国首个电话录音公证系统。如果遇到纠纷需要电话录音,并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时,可以使用这套系统,在名为“安存语录”的官方网站上,下载通话录音,并从后台直接交给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作为维权和投诉的证据。简而言之,就是由第三方把使用者和别人的电话声音录下来,提供证据保全。“安存语录”通过技术和程序上的保障使用户根本无法控制和篡改录音内容。后台直接与公证处对接,公证处可依法、便捷地出具录音保全公证书,使该录音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安存语录”的录音内容存储在云端,不需要随身携带,也不会丢失,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收听、下载及举证应用,非常便利。目前已知的录音公证的软件有:移动公证、公证云、安存录音等。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对这种新出现的录音证据保全形式,有人对会否侵犯被录音者的隐私权,以及能否作为证据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采信等提出质疑。其实,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可能不是尽善尽美,任何创新和尝试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修正,使之不断适应实践的需要。事实上,通话录音公证服务系统和通话录音公证软件的出现,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查明相关事实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使先进的科技进入了法院审判或仲裁庭审工作领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或仲裁机构的庭审工作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而只要有利于案件的查明和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和手段,都应当受到司法实践欢迎和接纳。而作为公证人,更应紧跟社会和时代的需要,而不是固步自封,在守住传统业务的同时,也应该不断探索和创新。面对新型的录音证据保全形式,我们不应谨小慎微地将它们排除于公证程序之外,不妨在公证实践中大胆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