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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民事赔偿

发布日期:2017-10-16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公证法》对公证赔偿责任进行的明确规定,也是当前我国建立公证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公证赔偿责任的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法则,也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因此公证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公证人员必须有过错时,公证机构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证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公证赔偿也实行过错原则,公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但在民法实践中,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一般并不具体区别其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即可追究责任。如果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的各项规定,即使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他也是无过错的,公证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就是有过失的,就要负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公证赔偿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证员只有严格按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才能避免公证赔偿责任的产生。

二、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上的这条规定强调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但是并未对公证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现有和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公证机构以自己名义出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并未对公证处的体制问题对其承担责任有所区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公证为社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公证证明的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过错表现就是在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的职务义务的行为,公证处的过错直接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公证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这是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的明确认定,公证过错责任就是侵权责任。

三、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责为过错原则,确定公证赔偿责任时, 其主观方面应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过错作为要件。公证行为既具有民事行为特性,又具有公共职务行为的特点。那么,我们在认定公证赔偿的“过错”时,就无法按照一般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标准。公证人员是法律专业人员,在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应当清楚地告知当事人在办理该公证事项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并及时提示当事人知晓上述内容,这是公证的告知义务。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证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合同文件等进行审查,进而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依法出具公证书,这是公证的审查义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这是公证的核实义务。公证机构是否尽到审查、核实义务是确定公证机构对错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标准,公证程序规定是公证员办理公证案件的操作规则,完全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是否就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呢,同样的一件错证在不同的法院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为了减少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提高当事人的办证门槛,给正常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增加负担。如果是机关、事业或大型国有企业单位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书错误也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会无限的放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责任。

四、公证赔偿责任的预防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避免和减轻公证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公证人员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严格的操作程序,还须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社会的诚信度需要提高,建立良好的社会公证体系。我认为,对于公证法律责任必须通过以下途径予以防范: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公证法》的实施明确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但涉及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尚不完善,对于公证错证要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承担多大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法官的自由裁量。2、保持公证的独立性。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可能会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干扰,也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大吵大闹有失去原则,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排除各种外在因素,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以法律为唯一准绳,独立自主办理公证业务。3、建立和完善公证质量监控体系。公证机构应对公证员加强职业道德培养,提升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并建立严格的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

总之,现行法律关于公证中出现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立法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其中还是有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能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必须有实力和能力做好公证民事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