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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个性化

发布日期:2017-10-16

要发展、要创新就是要不走寻常路,做别人不敢做,做不好的事,别人不能做的我们能做,而且要做出自己的特点、特色,总之要做出一条具有自身发展特色的个性化道路。

一、硬件设备的个性化

在办证过程中一直困扰大家的一个问题,是国家法律已经赋予了公证处、公证员是国家证明人的权利,那么公证处、公证员自身是否存在自证的问题?通过这几年的办证经验,我觉得公证员是需要自证的,自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能有证据证明我们公证员是依程序将该告知当事人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依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完成了我们公证员应尽的所有职责,那我们在处理复查案件时将变得容易许多,再也不需要和那些无赖、不讲理的人纠缠不休,同时也会大量减少撤销案件,基于公证书对基本事实的固定,减少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稳定,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我们公证员应首先保护好自己。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呢?科技的迅猛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便利,现在我们可以用大量的影像资料来固定办案的过程。摄像机、录音机的使用可能会成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备的设备,当然现在智能手机的各种功能为我们办案提供了更大的方便,携带和使用都很方便,除了证明自己的行为外,在外出取证的过程中,这也将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现在大家都提倡无纸化办公,如果在办证过程中我们能大量的使用摄像机,那么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我们均可只口头告知,不用再制作单独的告知书并在谈话记录中再次告知当事人,不仅节约了纸张,也避免了告知的形式主义。对于这些影像、录音资料我们可以每天进行保存,进行刻录、复制、编号,并至少保存两套,若有当事人来投诉、质疑,可直接播放录像还原当时的情景,这样一目了然,根本不需要多费口舌。

二、业务结构的个性化

成都市区目前有多家公证处,多年来各公证处的业务结构大多以办理银行贷款,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为其主要业务,民事业务为辅,再附以其他零星业务的结构。目前银行业务竞争激烈,除各公证处之间有竞争外,在公证处内部各公证员之间也存在争抢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大家主观认为其收费较高、办理程序格式化、风险较低。正是由于大家认为的其天生办理程序格式化这一优点导致其难以有长远的发展,同时因其格式化使得这种案件的风险实际上非常高,因为这样无法保证公证员亲自办证。由于竞争的激烈、办证的格式化更导致了这种公证的技术含量较低,往往只能通过杀价的方式进行竞争,更使银行人员及社会看不起公证人员,影响了公证处的声誉和公信力,这样便进入一个恶性循环。那么我们该如何突破这种格局?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呢?

调整业务结构,以新型的保全证据和传统民事业务为主,其他业务为辅。目前我国法定公证事项已越来越少,法律赋予公证的除强制执行效力外,几乎再无其他。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中也规定,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的效力高于其他书证的效力,通过这些法律的间接规定,我们可以认为保全证据公证事实上是一项“准法定公证事项”。而这块业务的需求量也是很大的,人们说打官司打什么?就是打证据。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预防纠纷、法律诉讼要求的证据越来越精、细、严,这就为我们公证的介入提供了一片广阔的天地,经过公证的证据是高于其他证据效力的,不论是法官、律师、当事人都会更认同这样的证据。同时在办理这类业务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也会觉得自身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无论从社会对公证处的评价或是公证员本身,都会进入一个很好的良性循环过程中。

三、案件办理的个性化

1、证词个性化。

前两年司法部对公证词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将更多公证事项的公证词改为要素式,而不再用定式,这是对公证员水平的考验,同时也给每个公证员更多的展示自己个性化的机会,使公证词的表述变得更丰富、更客观、更全面。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会徽的名言: “我们书写的是法律”,我们的公证书认定的事实,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我们的公证书应当向法院的判决书靠拢,比如在继承权的公证词中,该证词现在要求是要素式,虽然比以前的定式要详细,但本人认为各公证处的证词仍然属于定式,只是内容增加,每份继承权公证书的内容都一样,根本没体现出每个案件的特殊,比如现在虽然罗列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这些不同的证据证明了什么样的事实并没有陈述,在继承案件中公证员通常都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对这一核实情况几乎没有描述,其实这一工作才是体现公证价值的,常常有当事人觉得公证处就是收钱盖章,如果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人家还是会觉得这钱花得值,而且对公证书的可信度也会增加不少。最后我们也应该像判决书那样,经审查我们查明的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我们得出结论,这样才算是一份完整的公证词。

再比如在保全证据的公证词中,我们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需求,将有的过程进行非常详细描述,如在网页保全证词中将公证处所使用的电脑型号、打印机型号、操作系统、互联网、默认浏览器均予以注明,但有的证词不需要注明,有的可以直接输入网址,而有的只能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后打开网页。

2、谈话记录的个性化。

如果我们使用了音像设备那么我们的谈话记录可以精简,但要能全面反映案情并对关键性问题做到全面充分的告知。个人认为通常至少应做到四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身份和与身份有关的事项进行的询问;二是对申请公证事项的事实情况进行的全面询问;三是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及充分的告知;四是其他一些事项的询问。

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提问的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由于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各不相同,其理解力也会不一样,对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我们应当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进行询问,尽量不说法律术语。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用老百姓的话进行解释,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例如在老年人立遗嘱时许多当事人都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这时就要给当事人讲明白,只能处理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

3、办案方法的个性化。

现在我们好多保全证据案件不受理或不办理的主要原因便是缺少动脑能力,当事人来申办案件大多是由当事人或律师提供、设计保全的方式、方法,事实上保全的方式、方法最好由公证员来设计,做什么律师说了算,怎么做最好由公证员说了算。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只有走自己的路,走有自己特点的道路,才能有所发展,业务才能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