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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对情人要求公证“情人协议”遭拒

发布日期:2017-08-18

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子日前来到维扬公证处,要求办理“合同公证”。公证员按常规程度对“合同”进行了审查,却发现这份合同非常蹊跷,看起来像是一份“雇用合同”,却没有工作时间、条件、奖惩、纪律等条款,但当事女子却能从中得到每个月3000元雷打不动的工资,还可以享受独立的一套公寓,此外还有高额的商业保险,并可以享受如此待遇走到终老。这份“非常规”的“雇用合同”引起公证员的怀疑,在再三追问下,女子道出的实情。   原来,女孩子名叫刘茜(化名),和男子本是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的时候,男子告诉刘茜,他已经离婚了。刘茜很爱该男子,一直盼望着披上婚纱,跟男子走进婚姻的殿堂。可后来却发现,男子一直在骗她,特别是今年,男子向她做出了最后陈述,称只想保持现在有关系,不可能跟现在的妻子离婚,也不可能给她什么名分。刘茜希望破灭后,向“男朋友”提出要给她一份永恒的生活保障,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份所谓的“雇用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效力和“男朋友”切实履行,刘茜提出要为这份合同进行公证。

维扬区公证处公证员明确的告诉这对男女,非这种的合同不符合公证法的规定,肯定无法进行公证。两人认为这本身就是他们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一个证明而已,并不涉及到其他的利益关系,“你情我愿”的事为什么公证处就不能给办理相关公证?   对此,公证人员表示,像这样的“雇用协调”其实就是“情人合同”,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是一种意图规避法制规定的行为,我国法律绝不会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盲目保护,这与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不相符的。

公证人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我国法律中,有关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其实也是对于公众情感的一种保护。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情人”、“二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社会不正常的情感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情人之间用法律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自然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因而,在情人利益上,不管两人是否出于自愿,只要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就不会给予保护。(本文转自新华报业网朱一羽 肖琦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