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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9-07-12


  特别说明: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服务价函〔2019〕216号)文件要求,上述第二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第三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第一类“证明法律行为”和第四类“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