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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解纷效能再提升:驱退异地执行“拦路虎”,畅通债权实现“快车道”

发布日期:2024-10-21

一、异地执行遇阻碍

近日,成都公证处收到来自A县法院的司法“求助”,表明“解铃还须系铃人”。

原来,债务人张某以该案所涉房屋向债权人Y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并在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强公证。后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借款,Y金融机构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A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案涉房屋位于B市,A县法院工作人员向成都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希望通过保全房屋现状及异地执行过程,固定相关证据,高效完成跨区域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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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介入解难题

收到公证申请后,成都公证处市场业务一部部长、公证员毛亚东,公证员助理肖利迅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量身制定了保全证据公证方案,全力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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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现场,公证人员站稳中立角色,客观记录事实,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准确、完整地记录了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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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房屋后,公证人员对房屋内部物品展开“地毯式”清点,随后如实记录、拍照留痕,全方位固定房屋内部物品现状,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完成清点后,A县法院执行干警依照法定程序于房屋门口张贴公告及查封封条,为后续高效启动房产处置程序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了解“赋强公证”

什么是“赋强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活动。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强公证”的适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第二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一条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第二条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公证组合”显成效,“成都经验”再提升

近年来,成都公证处切实履行司法辅助职能,积极探索公证有效参与诉前调解、诉中送达、诉后执行的多样化路径,持续优化赋强公证服务“套餐”。本次“赋强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有益实践,成功打造了公证“组合拳”样本,切实助力人民法院打赢异地执行“攻坚战”,有效护航债权人合法权益加速实现,充分发挥了公证法律服务“重预防、促解纷”的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