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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陷僵局,公证调解巧破冰

发布日期:2024-11-04

一、用心用情应民诉 能动处置解民忧

近日,张女士焦急地找到成都公证处质量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求助:“去年,我和我丈夫为了借款办理了委托公证,用我们的房子向典当公司抵押借款,签订借款协议后,我们还申请办理了赋强公证。最近,我们跟典当公司因为还款事项出现了一些分歧,典当公司就找到我们,说要拍卖我们的房子,你们说这可怎么办呀?”张女士越说越激动,眼泪也在眼眶里打起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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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罢,质量管理部工作人员汪小娇立即安抚当事人情绪,同步快速调取案卷并联系承办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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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了解到该情况后,当即召集人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要与当事人充分进行对话,了解各方真实诉求,运用公证调解机制促成纠纷化解。经多次主动联系典当公司、张女士及其丈夫李先生,工作人员发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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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债务人具备一定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且对借款本金50万元、已支付利息金额不存在异议,只是对剩余利息金额与典当公司持有不同意见。察觉到双方分歧不大,存在调解可能性,成都公证处立即组织市场业务四部部长郝亚,质量管理部工作人员汪小娇、余家辉、刘栩江、何蕙麟等5位同志成立调解工作小组,精心制定调解方案,全力推动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二、综合施策促调解 公证发力化纠纷

前期,调解工作小组采取“背对背”方式,与张女士夫妇、典当行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成功将双方还款本息金额分歧缩小至3万元。

随后,调解工作小组根据既定调解方案,积极促成双方来处“面对面”谈判。谈判过程中,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准确核实各方身份、全程开启录音录像、组织双方有序陈述、鼓励各方互谅互让,并从法律专业角度,积极提供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就还款金额及履行方式达成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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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后,在公证员助理冯琴的见证下,张女士夫妇依约前往银行转账还款,典当公司亦积极配合张女士夫妻解除了房屋抵押登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共赢局面。

三、普法小课堂

1.什么是“公证调解”?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纠纷调处,或者公证机构派员参加法院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赋予其确定力和证据力。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也可以依据当事人意愿,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法条链接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巧用“公证调解”处方 强化“诉源治理”疗效

作为新时代多元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调解推动公证制度由“预防纠纷”传统功能向“解决纠纷”价值功能延伸,进一步展现了公证制度在诉源治理方面的独特优势。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状态,“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件办理质效的高效提升。成都公证处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巧用“公证调解”化解债务清偿难题,切实丰富了高效参与诉源治理的“成都公证实践”,为有效缓解司法“诉累”、合理配置法治资源、高效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了坚实的“公证力量”。